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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規范

閱讀次數: 3352 發布時間: 2018-08-27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調整范圍電梯的維修保養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7024 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7588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T18775-2002 電梯維修規范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 術語和定義

GB7588、GB/T18775和GB/T702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梯  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 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3.2 電梯使用單位具有在用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包括個人),即電梯產權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權的電梯管理者。

3.3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維修保養的單位,包括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施工點。

3.4  安裝在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內,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機房之間對整臺的電梯零部件進行組裝、就位、 固定、調試等施工活動的總稱。

 注:安裝不包括施工所須腳手架的安裝。

3.5 改造改變電梯控制系統、驅動系統、驅動主機,改變電梯主要受力構件的結構或受力方式,改變電梯主要參數的施工活動的總稱。

注1:主要參數指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提升高度(運行長度)、傾斜角度、名義寬度。

注2:驅動系統指驅動方式(曳引驅動、強制驅動、液壓驅動等)和調速方式(變極調速、交流調壓調速、調頻調壓調速、直流調速、液壓流量控制調速等)的總稱。

注3:電梯控制系統指電梯控制、信號和指令、故障的防護、電氣安全裝置等控制的總稱。

3.6 維修 以相應的新的零部件取代舊的零部件或對舊零部件進行加工、修配的施工活動的總稱,這些施工活動不改變電梯主要參數,不包括改變電梯控制系統、驅動系統、驅動主機和改變電梯主要受力構件的結構或受力方式。維修分為重大維修和一般維修。

3.6.1 重大維修更換和加工、修配電梯主要部件,改變轎廂質量超過額定載荷的8%,加裝安全裝置,增加電梯??繉诱镜娞葜饕獏禌]有改變的施工活動的總稱。

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門鎖裝置、轎廂懸掛裝置、導軌、曳引機、控制柜、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安全電路、液壓泵站、限速切斷閥、電動單向閥、液壓油缸、手動下降閥、機械防沉降裝置、懸吊機構效保護裝置、防火層門、玻璃門及玻璃轎壁、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控制屏、驅動主機。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號、同規格的更換。

3.6.2 一般維修不屬于重大維修的其它維修活動的總稱。

3.7 日常維護保養在電梯交付使用后,為保證電梯正常及安全運行,所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檢查活動的總稱。

3.8 維修保養一般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總稱。

4 基本要求

4.1 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應使用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或維修保養。

4.2 電梯制造單位

電梯制造單位應對電梯制造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對本單位制造的在用電梯應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為電梯安全可靠運行持續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對本單位制造的電梯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4.3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至少每15d對其維護保養電梯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對其維修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4.4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時發現使用單位沒有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維修保養的電梯,應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經檢驗后出具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

5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的設立

5.1 維修保養單位一般應在注冊的設區的市的范圍內從事維修保養電梯活動;維修保養法人機構跨設區的市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時,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施工點。

5.2 維修保養法人機構在注冊地外設區的市的范圍內維修保養電梯總數量大于等于50臺時,應在該設區的市設立分支機構;在注冊地外設區的市的范圍內維修保養電梯總數量小于50臺時,應在該設區的市設立維修保養施工點或者分支機構。

 注:電梯制造單位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僅從事本單位制造的電梯維修保養工作,其設置分支機構或維修保養施工點,不受維修保養數量要求的限制。

5.3 注冊地不在浙江省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法人機構,在浙江省從事電梯維修保養的,至少應設立1家分支機構,并負責對在本省范圍內維修保養施工點的管理。

5.4 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施工點的施工資質應由法人機構在其自身資質范圍內書面授權,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法人機構的授權權限,管理和設立維修保養施工點。

5.5 同一取證法人機構在注冊地外設區的市范圍內,一般應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授權區域分布明確時,可以設立多家。

6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資質

6.1 維修保養法人機構

應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相應許可資質,有相應的人員、維修保養條件、檢測手段和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所持資質應覆蓋所維修保養電梯的設備類型、施工類別和施工等級。

6.2 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有相應的人員、維修保養條件、檢測手段和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其施工資質應由其法人機構提出申請,一般應與法人機構的許可資質同時評審。

6.3 維修保養施工點

由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在其資質范圍內授權設立,有相應的人員、維修保養條件、檢測手段和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從事電梯維修保養工作應以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名義進行。

7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條件

7.1 法人機構

符合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要求,人員、場地、設備和儀器等應持續滿足規定條件,質量保證體系應有效運行并持續改進。

7.2 分支機構

7.2.1 應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

7.2.2 應具有法人機構的授權文件,授權文件應明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和對授權的設備類型、施工類別(指安裝、維修、維修保養,下同)、技術參數、區域范圍等權限的限制。

7.2.3 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和倉庫的總建筑面積應不小于100m。

7.2.4 人員要求應滿足:

a)  至少1 名工程技術人員。承擔管理維修保養施工點的分支機構至少2 名工程技術人員,其中機械和電氣各1 名,至少有1 名具備工程師資格;

b) 至少6 名持證作業人員,其中至少1 名為檢驗人員;

c)  實際從事維修保養工作的技術工人數量應滿足所承擔維修保養電梯的要求,持證作業人員人均 維修保養電梯數量不應多于30 臺;

d) 工程技術人員和持證人員應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交納養老等。

注:工程技術人員和持證人員應是常駐人員,且常駐地是唯—的。

7.2.5 應配備必要的施工設備和檢測儀器,至少應包括:

——電焊氣割工具;

——起重設備;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測試儀;

——游標卡尺;

——常用電工、鉗工工具。

7.2.6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應具備:

——法人機構制定的對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對維修施工點的管理文件;

——與所維修保養電梯的種類和型號相適應的作業指導文件;

——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文本。

7.2.7 應建立施工設備的臺帳,并保存相應的施工記錄。

7.2.8 應設有24h值班的電梯維修保養服務熱線。

7.3 維修保養施工點

7.3.1 應具有法人機構的授權文件,授權文件應明確負責人和對授權的設備類型、施工類別(指安裝、維修、維修保養,下同)、技術參數、區域范圍等權限的限制。

7.3.2 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和倉庫的總建筑面積不小于40m。

7.3.3 人員要求應滿足:

a)  不少于3 名,其中持證作業人員應不少于2 名;

b) 實際從事維修保養工作的技術工人數量應滿足所承擔維修保養電梯的要求,持證作業人員人均 維修保養電梯數量不應多于30 臺;

c)  持證人員應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交納養老等。

注:持證人員應是常駐人員,且常駐地是唯—的。

7.3.4 應配備必要的施工設備和檢測儀器,至少應包括:

——起重設備;

——萬用表;

——鉗形電流表;

——絕緣電阻測試儀;

——游標卡尺;

——常用電工、鉗工工具。

7.3.5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應具備:

——法人機構制定的對維修施工點的管理文件;

——與所維修保養電梯的種類和型號相適應的作業指導文件。

7.3.6 應建立施工設備的臺帳,并保存相應的施工記錄。

7.3.7 應設有24h值班的電梯維修保養服務熱線。

8 維修保養施工組織

8.1 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維修保養施工,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8.2 對電梯日常維修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與培訓記錄檔案。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不得獨立進行維修保養作業。

8.3 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施工點應在法人機構許可資質和授權范圍內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業務。

8.4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當地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機構,以后每年書面告知一次,書面告知應提供以下資料:

a) 法人機構的許可資質證書和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授權文件;

b) 辦公場所和倉庫平面圖及自有產權證書或租房協議;

c) 分支機構或維修保養施工點基本情況表(見附錄A);

d) 人員的勞動合同及養老等憑證;

e) 所維修保養的電梯臺帳。

8.5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地址、人員、總公司資質以及授權范圍變動或授權有效期到期時應辦理變更。

注:履行告知手續后,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分支機構或維修保養施工點從事的一般維修視作已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告知手續。

8.6 法人機構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施工點的體系運行和維修保養質量的檢查。每年應至少一次對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施工點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進行檢查考評,對分支機構和維修保養施工點所維修保養的每臺電梯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檢查考評工作應記錄,記錄雙方至少應保存4年。

8.7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做好電梯故障統計、安全、文明使用宣傳等工作。

8.8 在定期檢驗有效期間更換維修保養單位的,新維修保養單位應在合同簽訂后15d內持合同原件到實施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更換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9 維修保養工作要求

9.1 合同評審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擬維修保養電梯,應根據不同制造單位、不同品種的要求進行合同評審,對電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維修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資源要求進行確認,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和條件保證所維修保養電梯的安全、可靠運行。

9.2 簽訂合同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對電梯提供維修保養前,應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電梯維修保養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維修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b) 維修保養起止日期和電梯維修保養的時間頻次。維修保養期限一般應不少于1年,電梯維修保養時間頻次應至少每15d一次;

c) 在應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動等方面的約定;

d) 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電梯,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e)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和責任。

9.3 制訂作業指導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訂《電梯維修保養作業指導書》,按規定對電梯進行電梯維修保養,保證其維修保養的電梯安全技術性能持續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峨娞菥S修保養作業指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不同品種電梯的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的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

b) 自檢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

c) 電梯維修保養施工作業安全措施,明確電梯門鎖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開關、安全觸點測試、修理、更換施工時所必須采取的有效防護措施。

9.4 維修保養計劃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制訂每一臺電梯維修保養合同的電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計劃。

9.5 維修保養實施

9.5.1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確保持續滿足所維修保養電梯正常運行所必須的能力,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工具、檢測儀器和備品備件等。

9.5.2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明確內部職責,落實電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計劃的實施,嚴格按《電梯維修保養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電梯的維修保養作業。

9.5.3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電梯維修保養服務熱線,應全天候有人負責響應,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后,電梯維修保養單位人員一般應在60min 內及時抵達電梯所在場所,縣級以上城區的電梯發生安全事故和困人事件時應在接通知后30min 內抵達并及時救援。

9.6 處理

9.6.1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在維修保養時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和修復,如需進行重大維修施工的,應履行施工告知和申報監督檢驗。

9.6.2 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進行全面檢查和修復,在未完全修復前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電梯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發現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可采取包括立即停止電梯運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

9.7 臺帳和檔案

9.7.1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對維修保養活動進行記錄,并建立電梯維修保養臺帳和檔案。電梯維修保養臺帳可以采用電子文檔形式,采用電子文檔形式時,應有可靠的備份保存。電梯維修保養記錄可參照本標準附錄B,日常維修保養檔案應一臺一檔,檔案至少保存4年。

9.7.2 電梯維修保養臺帳至少應包括:

1) 所有維修保養電梯合同的目錄;

2) 維修保養電梯匯總表,應包括:電梯使用單位名稱、使用單位地址、使用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型號、維修保養起止時間、定期檢驗時間、維修保養責任人等內容。

9.7.3 電梯維修保養檔案至少應包括:

1) 電梯基本情況表,其內容可參照本標準附錄C;

2) 日常維修保養和季度、半年度、年度維修保養實施記錄,實施記錄應如實記錄發現的問題和采取的措施,并有使用單位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3) 法人機構按8.1.6要求進行檢查、考評工作的記錄;

4) 電梯報修或應急維修記錄;

5) 維修保養合同有效期內《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復印件;

6) 故障、安全隱患、事故及應急處置記錄。

9.8 安全管理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制訂電梯維修保養現場管理制度,落實維修保養過程中的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維修保養工作的安全。

9.9 指導使用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對使用單位幫助和指導,包括:

a) 提醒使用單位及時申報定期檢驗,配合做好定期檢驗工作;

b) 指導使用單位制訂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合應急救援演練;

c) 指導使用單位建立電梯技術檔案,幫助電梯使用單位正確張貼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d) 幫助使用單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9.10 自檢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電梯進行自檢,自檢應按照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并作好相應的記錄。自檢工作必須由維修保養單位的電梯檢驗人員進行,自檢不應替代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

9.11 告示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在電梯轎廂內或其它醒目位置張貼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告示牌,內容應有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名稱以及24h值班電話。

9.12 應急救援和演練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制訂電梯事故和電梯維修保養施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對本單位維修保養的電梯發生事故時應提供指導和應急救援。

10 相關維修保養的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10.1 使用單位確定

10.1.1 產權多方共有或單方產權多方使用的電梯在辦理使用登記和登記變更時,應通過書面協議形式落實電梯使用單位,明確授權,并由其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合同。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是:電梯產權人、承租人、實際使用者以及承擔物業管理職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

10.1.2 負責房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證前,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負責對電梯進行管理;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后,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或業主還未能履行職責前,建設單位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負責對電梯進行管理。

10.2 管理機構設置

電梯使用單位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安全管理。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證書。

10.3 建立管理制度

電梯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技術檔案。

10.4 使用登記

使用單位應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d內,向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電梯停止使用、轉讓、報廢、過戶,或者變更使用單位時,應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注銷、過戶和變更。

10.5 定期檢驗

10.5.1 電梯使用單位應制定和實施電梯定期檢驗計劃,對于在用電梯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同時在檢驗檢測工作過程中給予積極配合。

10.5.2 電梯使用單位應根據檢驗檢測單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完成整改和提出復檢,整改和提出復檢必須在電梯定期檢驗的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否則電梯應停止使用。

10.6 日常巡視

10.6.1 電梯使用單位應落實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運行進行日常巡視,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加強對電梯緊急報警裝置的檢查,確保暢通。

10.6.2 使用單位發現電梯存在故障和異常等情況應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進行檢查和修復。

10.7 維修保養監督

電梯使用單位應履行對電梯維修保養工作的監督,并在維修保養、急修等工作記錄上進行簽字確認,變更維修保養單位時,做好有關銜接工作,確保有相應許可資質單位對電梯提供不間斷的專業維修保養。對電梯維修保養有特殊要求的應通過合同書面約定。

10.8 安全標識管理

電梯使用單位應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維護保養單位名稱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10.9 鑰匙管理

電梯使用單位應指定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專門人員保管電梯的緊急開鎖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梯電源鑰匙,非專門人員不得使用。專門人員必須經電梯使用和應急救援等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訓應有記錄),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授權。

10.10 應急救援

10.10.1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發生困人事件時,應及時通知維修保養單位,并采取措施,組織專業人員救援。

10.10.2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通知維修保養單位參與救援,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10.11 特殊情況處理

10.11.1 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立即停止電梯運行,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委托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或其它相應資質單位對電梯進行檢查、修復,消除安全隱患:

a) 發生地震、火災等災害;

b) 電梯和電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裝電梯和附件的機房、井道、底坑等場所進水或嚴重受潮;

c) 發現安全裝置、安全附件、安全開關、安全觸點等發生誤動作,廳、轎門工作異常;

d)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隱患;

e) 接到維修保養單位因發現嚴重事故隱患而發出的電梯應停止運行的書面通知時;

f) 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10.11.2 在檢驗有效期內電梯停用3個月及以上,需重新投入使用的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應委托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或其它相應資質單位對電梯進行檢查、修復或安全性能確認,檢查、修復或安全性能確認單位應出具書面結論。

10.11.3 對于經重大維修或改造的電梯,應當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

投入使用。

11 檢驗檢測

11.1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等情況,研究分析檢驗覆蓋區域內維修保養質量總體情況,每年對相關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進行一次綜合評價,發現維修保養質量明顯較差的單位,應及時

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1.2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的檢驗周期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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